一、參保人員,需住院治療者,憑門診接診醫師開具的入院通知書、本人社保卡、身份證和戶口本等證件到醫保窗口辦理入院登記手續。
二、參保人員辦理入院手續后,病區應嚴格執行身份雙審核制度,確保人、證相符,如有特殊情況及時告知患者或家屬。
三、所在病區應督促參保人員隨身攜帶身份證、醫保卡等證件以備查。
四、參保人員住院期間不得發生門診醫療費,醫師不得接受患者指名檢查、指名開藥和超規定開藥。
五、凡屬意外傷害住院的參保人員,經治醫師應在住院病歷中詳細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傷原因及性質,不得出現“不慎摔傷”、“因故致傷”、“因意外傷害所致”等字樣以便相關部門及時開展調查、取證、確認程序。
六、住院診治過程中應嚴格執行《三個目錄》(即藥品目錄、診療目錄及一般服務設施目錄)有關規定,須使用《三個目錄》以外的醫療項目或藥品時,要向患者或家屬告知,并經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后方可使用。
七、因醫院技術、設備條件所限,參保人員住院期間需到院外檢查、治療的,由經治醫師填寫《外出檢查、購藥審批表》報醫??苽浒?,并及時記錄在病歷中。
八、參保住院患者原則上不能離開醫院。確因特殊情況需暫時離開醫院的,經主管醫生同意,科主任簽字后報醫保部備案,必須限定請假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并在病程記錄中記載清楚,I級護理病人不得請假,否則視同掛床住院。
九、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參保人員收入住院,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推諉、拒收患者,嚴禁冒名、掛床、分解住院。符合出院條件的患者其所在病區應及時通知患者或其家屬辦理出院手續。
十、患者出院時,只能帶與本次出院診斷有關的藥品,所帶藥品的種類最多不超過4種,急性病劑量一般不超過7日量,慢性病最長不超過15天量,出院帶藥原則上不超過200元。已開藥品尚未用完,不得重復開藥,不得帶注射劑型出院,不得帶檢查、治療項目出院。
十一、患者所在病區應嚴格執行醫療文書書寫管理規定,病歷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依照臨床診治技術規范、醫療服務價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治療,合理給藥,合理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