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為患者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經濟的醫療服務,體現醫院“以病人為中心”的核心價值觀,特制定制度。
一、患者的合法權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醫期間所擁有的的且能夠行使的權利和應該享受的利益。
二、醫務人員應依法維護和尊重患者的合法權益。
三、患者的合法權益
(一)享有人格尊重權。不分國籍、性別、年齡、民族、信仰、經濟條件、社會地位和病情輕重,都有權享受到禮貌周到、耐心細致、合理連貫的診療服務。
(二)享有知情權。有權知曉相關醫保政策,知曉病情、病因、診斷、用藥、手術等診療計劃和預后情形;有權知曉手術原因、可能引發的并發癥及手術風險、替代治療方案;有權知曉藥物的療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的權利。
(三)享有選擇權。有權選擇醫保目錄內、外的藥品和診療項目的權利,若自費藥品或診療項目,簽訂《自費項目同意書》;有權參與醫療護理過程,并且決定接受或拒絕手術的權利。
(四)享有隱私權。未經同意,醫務人員不得無故泄露病情資料及報銷情況,患者的病歷資料與記錄均由醫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五)享有獲得權。有權獲正確的醫療資訊和規定的報銷金額,有權申請復印病歷,獲得醫療費用明細的權利。
(六)享有投訴權。如果對醫院的醫療服務有任何意見或不滿,有權撥打投訴專線進行投訴。
四、患者的義務
(一)參保人員應根據國家規定按期繳納醫保基金。
(二)自覺遵守醫保各項規章制度。
(三)不得將自己醫保憑證借給他人使用。
(四)住院期間如實提供身份、病情,嚴禁冒名頂替。
(五)按照國家政策標準,支付個人應繳納的醫療費用,若無故不繳納者,其納入黑名單,不再繼續享受醫保相關政策。
(六)遵守醫院規定,尊重醫務人員勞動和尊嚴。